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 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崇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贰零贰壹年壹月壹伍日起,崇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在位于崇州市隆兴镇灵通村青畦路伍陆号的四川省新品川农业有限公司内,设立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首次进入成都市范围且进入崇州市范围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在投入生产经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全面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经全面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由集中监管仓工作专班出具《崇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方可出仓进入生产经营环节。
二、为保障集中监管仓有序运行,进口冷链食品采购单位采购首次进入成都市范围且进入崇太原临床试验州市范围内的进口冷链食品,须至少提前贰肆小时向属地市场监管所进行申报预约,提交采购报备信息表,如实填报生产经营者名称、货物名称、货物重量、预计到仓时间等信息,并提交通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溯源信息等资料。待 成功后进入集中监管仓。
三、进口冷链食品采购单位收到《崇州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后,应在肆捌小时内提货。提货须“整批入仓、整批出仓”,不得分拆多批次提货。
四、进口冷链食品在集中监管仓的运输车辆、外包装消毒、采样、核酸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崇州市人民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
五、进口冷链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运输车辆、司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置。
六、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存在未进入集中监管仓消毒检测的、生产经营未取得《崇州市进口冷链食品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未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严肃查处。
七、本公告自贰零贰壹年壹月壹伍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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